- 保险期限: 6/8/10/15/20/25/30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18-65周岁
产品特色
产品简介
“意外”之外尽在掌握
选择多多 自由搭配
本保险合同提供多达7项计划类型,供您自由选择搭配,打造安心生活。
人寿意外 双重保障
本保险合同有效期间,被保险人除获得寿险保障外,遇到意外时,又同时拥有高额的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障。
交通风险 多倍关爱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陆地、海上或空中交通工具时,如果遭遇意外事故而导致身故或全残,则除获得上述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外,另外还分别可以获得不同倍数的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随时随地提供加倍安心的保障!
满期增值 两全齐美
若被保险人于保单满期日的零时仍生存,则我们按累计缴纳保费的110%给付予被保险人,兼有保障及增值功能,两全齐美。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疾病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的110% 和身故时的现金价值的较高者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
疾病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疾病全残,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的110% 和全残时的现金价值的较高者给付“疾病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遭遇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且自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若被保险人因遭遇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且自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后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的110% 和身故时的现金价值的较高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
意外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遭遇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且自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全残,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的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 若被保险人因遭遇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且自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后全残,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的110% 和全残时的现金价值的较高者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 |
陆地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陆上公共交通工具时,因遭遇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且自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除给付第2.3.3条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外,我们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陆地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
陆地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陆上公共交通工具时,因遭遇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且自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全残,本合同效力终止,除给付第2.3.4条的“意外全残保险金”外,我们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陆地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 |
海上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水上公共交通工具时,因遭遇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且自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除给付第2.3.3条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外,我们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海上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
海上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水上公共交通工具时,因遭遇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且自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全残,本合同效力终止。除给付第2.3.4条的“意外全残保险金”外,我们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海上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 |
空中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飞机航班时,因遭遇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且自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除给付第2.3.3条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外,我们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50%给付“空中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
空中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飞机航班时,因遭遇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且自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全残,本合同效力终止。除给付第2.3.4条的“意外全残保险金”外,我们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50%给付“空中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 |
满期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保单满期日的零时仍生存,则我们按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的110%给付“满期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合同效力终止。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18-65周岁
保障期限: 6/8/10/15/20/25/30年
保障期限: 6/8/10/15/20/25/30年
责任免除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疾病身故或疾病全残,我们不承担给付第2.3.1条和第2.3.2条保险金的责任: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除您以外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