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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星联合顺福金生意外伤害保险

属于意外保障产品,提供因意外导致的身故、伤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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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产品特色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并且自该意外发生之日起180日(含,下同)内直接、完全因该意外而身故的,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一)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不含18周岁生日)之前身故,保险公司按约定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1.合同已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含18周岁生日)之后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1.如果被保险人在合同第十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含零时)身故,保险公司按约定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1)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系数; (2)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2.如果被保险人在合同第十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保险公司按以约定三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1)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系数; (2)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3)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
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该意外发生之日起180日内直接、完全因该意外造成合同约定项目的,按照合同所规定的伤残评定原则进行伤残评定,确定该伤残的伤残类别、伤残等级,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第180日对该被保险人的治疗仍未结束的,以第180日该被保险人的身体情况为基础进行伤残评定。 若伤残等级为第一级,则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日意外身故保险金的100%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或伤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故意伤害或杀害被保险人;


(2)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的伤残,未在《评定标准》中列明的伤残;


(3)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自杀或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受此限;


(4)被保险人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被保险人遭受司法当局拘禁或被判入狱期间遭受的任何意外;


(5)被保险人猝死、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遭受的任何意外;


(7)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的不在此限;


(8)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被保险人参与任何水、陆、空交通工具的竞赛,或作为职业运动员参与任何体育竞赛;


(9)被保险人在任何军队、警察部队、民兵或准军事组织中服役、执行任务或受训期间遭受的任何意外;


(10)疾病、妊娠(含异位妊娠)、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原发性感染、过敏、药物不良反应、整容手术、试验性治疗;


(11)被保险人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或癫痫发作期间遭受的任何意外;


(12)与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不受此限)有关的任何意外;


(13)战争、军事冲突、恐怖主义活动、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伤残的,本合同终止,已交足2年以上保费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已交足2年以上保费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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