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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平安综合保险计划

短期学生意外保障,保费低,保额高,投保便捷,操作简易,意外身故、医疗、住院等全部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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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1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满3周岁的学生及幼儿

产品特色

 


产品特点


1、七项保险责任,保障周全


2、保费低,保额高

3、投保便捷,操作简易

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致残疾的,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3、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致烧伤的,本公司按照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本合同所附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该项烧伤所对应的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

 

4、被保险人因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门(急)诊治疗,本公司对一次事故中超过免赔额50元以上部分的医疗、医药费用按90%的比例在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金额内予以补偿。

 

5、被保险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因疾病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定期寿险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6、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初次罹患疾病,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而支出的医疗费用的,本公司按投保时双方约定的分级累进比例给付保险金,疾病住院治疗最长可至保险期满之日起第30日止,意外伤害住院治疗最长可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止。

 

7、被保险人因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就诊产生的门诊治疗费用以及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的透析治疗费用和肾移植手术后的抗排异药物费用,本公司在住院医疗保险金额内按投保时双方约定的分级累进比例给付保险金。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若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导致身故的,我们按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残疾保险金 若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180日内致残疾的,我们按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烧伤保险金 因意外伤害事故致烧伤的,我们按保险金额和该项烧伤所对应的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
给付门急诊治疗保险金 若遭受意外伤害,在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门(急)诊治疗,我们对一次事故中超过免赔额50元以上部分的医疗、医药费用按90%的比例予以补偿。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合同生效日起90日后因疾病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定期寿险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合同生效日起90日后初次患病,在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而支出的医疗费用,我们按约定的分级累进比例给付保险金。 疾病住院治疗最长可至保险期满之日起第30日止,意外伤害住院治疗最长可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止。
门诊大病费用 因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就诊产生的门诊治疗费用以及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的透析治疗费用和肾移植手术后的抗排异药物费用,我们在住院医疗保险金额内按约定的分级累进比例给付保险金。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满3周岁的学生及幼儿


保障期限: 1年

责任免除

学生幼儿短期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免除


对下列费用,或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醉酒,斗殴,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七、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八、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的除外;


十、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

等高风险活动;


十一、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以外的原因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十二、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三、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四、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

、配镜、假眼、假牙等)的费用;


十五、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康复治疗。


发生以上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退还相应的现金价值

,如已发生保险金给付,本公司不退还相应的现金价值。


附加学生幼儿定期寿险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主险合同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二、被保险人因检查、麻醉、手术治疗、药物治疗而导致的医疗意外。


发生以上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并退还相应的现金价

值。


附加学生幼儿短期住院医疗保险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治疗的,本公司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主险合同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二、本附加险合同生效前已发生的并且投保人在投保单中未如实告知的伤害或疾病,以及合同生效之日起90 天

内发生的疾病;


三、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


四、被保险人患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及进行美容整形手术、矫形、变性手术治疗;


五、被保险人怀孕、流产、堕胎、分娩(含剖腹产)、避孕、节育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人工受孕及由

此导致的并发症;


六、被保险人的一般健康检查或疗养、康复,以及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发生以上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并退还相应的现金价值,如

已发生保险金给付,本公司不退还相应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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