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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8-454-142

境内旅游意外伤害保险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以下责任: 一、身故保险责任 二、残疾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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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3-75周岁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内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五条(二)款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残疾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3-75周岁


保障期限: -

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

 

(五)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八)恐怖袭击;

 

(九)被保险人洗牙、洁齿、验光、心理治疗、装配假牙、假眼、假肢或者助听器等;

 

(十)被保险人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十一)被保险人以家庭病床、挂床治疗等;

 

(十二)被保险人一般性体格检查、健康检查、疗养或康复治疗;

 

(十三)被保险人违背医嘱或为了接受治疗而旅行;

 

(十四)被保险人不服从旅游区管理规定。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三)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四)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五)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

 

(六)被保险人从事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职业性、竞技性高风险运动期间;

 

(七)被保险人日常工作及上下班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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