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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8-454-142

合众团体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2013 修订)

团体意外保障产品,针对因交通事故导致身故、残疾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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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1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投保人选择的一项或多项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

 

在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主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之一者,我们将按该伤残等级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上载明的该类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给付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若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时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 天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交通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的,应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几处伤残程度等级不同,我们按最重的伤残程度等级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该类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如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程度等级相同且为最重的伤残程度等级,伤残程度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在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如被保险人因多次同类交通工具交通事故造成伤残,后次交通事故导致的伤残包含以前交通事故导致的伤残,且后次交通事故导致的伤残对应更严重伤残程度等级的,本公司按后次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该类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但以前伤残已给付的该类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除另有约定外,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伤残视为已给付交通工具意外
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每次评定时,对被保险人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条文两条及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及以上进行评定。

 

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该类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给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终止。
我们给付某类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如果该被保险人已领取该类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我们按照该被保险人该类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对应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该类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差额给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终止。
在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内,不论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遭受某类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事故,我们按以上规定给付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和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但对于某类交通工具累计给付的各项保险金数额之和以保险单上载明的该被保险人该类交通工具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的,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该类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给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终止。 给付某类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如果已领取该类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按照该被保险人该类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对应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该类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差额给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终止。
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 在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主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之一者,将按该伤残等级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上载明的该类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给付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若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时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 天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期限: ≤1年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导致身故或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 被保险人从事探险、特技表演、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8) 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患有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9)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0) 被保险人醉酒、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或故意自伤;

 

(11) 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事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12) 被保险人违反有关管理部门安全驾驶或承运部门安全乘坐相关规定;

 

(13) 被保险人乘坐从事非法营运的交通工具;

 

(14) 被保险人非法搭乘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火车、轮船、或者客运汽车的;

 

(15) 被保险人猝死。

 

发生上述第1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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