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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人寿彩虹卡

低保费高保障,保障一年,包含意外、水陆、航空意外身故及残疾和意外医疗费用报销,最高身价可达5倍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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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1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16-65周岁

产品特色

产品特点:
1、全年意外伤害及意外伤害医疗保障,全面防范客户风险。
2、投保灵活,免核保,采用均一价格。
3、水陆交通工具及航意险的额外给付增加了产品的竞争力。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致使身体遭受伤害,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等值于保险金额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但若本合同有效期内已有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则必须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生命永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附表,以下简称附表)中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则本公司将以保险金额为基数,按附表所示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身体残疾的,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残疾程度鉴定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对其残疾程度进行鉴定。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本公司给付附表内所对应各残疾项目保险金之和。若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本公司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当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的金额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详见《生命永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附表):

 

残疾级别
给付比例 100% 75% 50% 30% 20% 15% 10%
 

三、水陆交通意外额外保险金给付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水、陆公共交通工具遭受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则本公司除按本条第一项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另按该意外身故保险金的二倍给付水陆交通意外额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水、陆公共交通工具遭受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体残疾,则本公司除按本条第二项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外,另按该意外残疾保险金的二倍给付水陆交通意外额外残疾保险金。


四、航空意外额外保险金给付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遭受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则本公司除按本条第一项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另按该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四倍给付航空意外额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遭受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体残疾,则本公司除按本条第二项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外,另按该意外残疾保险金的四倍给付航空意外额外残疾保险金。


五、意外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在医院进行治疗。本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在医院治疗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费用,在扣除被保险人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等其他组织、个人或其他医疗保险给付中获得的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补偿、赔偿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意外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的给付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本附加合同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本公司和投保人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意外身故保险金 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180天内导致身故,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 自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天内导致身体残疾,我们按合同约定残疾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水陆交通意外额外身故保险金 乘坐商业运营的水、陆公共交通工具遭受意外伤害,且在180天内导致身故,我们除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另按意外身故保险金的2倍给付水陆交通意外额外身故保险金。
水陆交通意外额外残疾保险金 乘坐商业运营的水、陆公共交通工具遭受意外伤害,且在180天内导致残疾,我们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外,另按意外残疾保险金的2倍给付水陆交通意外额外残疾保险金。
航空意外额外身故保险金 乘坐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遭受意外伤害,且在180天内导致身故,我们除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另按意外身故保险金的4倍给付航空意外额外身故保险金。
航空意外额外残疾保险金 乘坐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遭受意外伤害,且在180天内导致残疾,我们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外,另按意外残疾保险金的4倍给付航空意外额外残疾保险金。
意外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给付 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180天内进行治疗。我们根据在180天内治疗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费用,在扣除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费用补偿及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16-65周岁


保障期限: 1年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二、被保险人自杀,但该被保险人连续续保超过两年或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四、被保险人酗酒、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因精神错乱、失常所致;

 

五、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物;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被保险人因怀孕、流产或分娩所致;

 

八、被保险人因接受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或因药物过敏所致;

 

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

 

十、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所致;

 

十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三、被保险人进行牙齿修复或整形、屈光矫正、美容或整容手术;

 

十四、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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