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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琴琴安交通意外伤害保险

属于意外保障产品,提供因约定交通意外导致的身故和伤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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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1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85周岁

产品特色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班机、轨道交通工具、水运公共交通工具、公路公共交通工具、网约车时,或乘坐、驾驶自驾车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投保该类交通工具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前合同已有该类交通工具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该类交通工具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您可选择投保民航班机、轨道交通工具、水运公共交通工具、公路公共交通工具、自驾车、网约车六类交通工具中的一类或多类对应的保险责任,并于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

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班机、轨道交通工具、水运公共交通工具、公路公共交通工具、网约车时,或乘坐、驾驶自驾车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合同所列的伤残类别,保险公司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类别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该类交通工具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被保险人的治疗期仍未结束的,保险公司按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对被保险人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的结果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对于同一类交通工具,如被保险人在该次意外伤害之前因遭受其他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伤残,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意外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该类交通工具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的伤残视为已给付该类交通工具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您可选择投保民航班机、轨道交通工具、水运公共交通工具、公路公共交通工具、自驾车、网约车六类交通工具中的一类或多类对应的保险责任,并于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85周岁


保障期限: ≤1年

责任免除

因以下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自杀、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斗殴、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违反规定使用麻醉或精神药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猝死、患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8)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或滥用政府管制药品,但按照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9)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10)被保险人因任何原因离开交通工具,在交通工具外部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费。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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