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活无忧投资保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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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都会人寿
- 保险期间可约定,包含生存金及满期金的领取,保障身故、全残、意外身故或全残、水陆空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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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期限: 10/15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65周岁
产品特色
产品特色: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因作为乘客乘坐水陆公交工具导致身故或全残,额外赔付2倍应交全部保费 |
航空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因作为乘客乘坐航空公交工具导致身故或全残,额外赔付10倍应交全部保费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后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本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乘 以本合同已交保险费期数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第一个保险单周年内(包括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已交所有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在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年龄不超过70周岁,并自 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在按照20.1.1的规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前提 下,将按本合同应交所有保险费额外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但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本合同终止。 |
生存保险金 | 若保险费支付方式为期交且被保险人生存,我们自保险费交费期满的保险单周年日起,于每个保险单周年 日按年交保险费的6%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保险单期满的前一个保险单周年日止。 若保险费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交付,保险期间为10年且被保险人生存,我们自第7个保险单周年日起,于每 个保险单周年日按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6%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保险单期满的前一个保险单周年日止。 若保险费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交付,保险期间为15年且被保险人生存,我们自第10个保险单周年日起,于 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按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6%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保险单期满的前一个保险单周年日止。 |
满期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期满,我们将按一次性交付或年交保险费乘以下表所对应的倍数所得的值给付满 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交费期限 一次性交付或年交保险费的倍数 一次性交付 0.9 3年交 2.7 5年交 5.0 8年交 8.8 10年交 10.8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65周岁
保障期限: 10/15年
保障期限: 10/15年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 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我们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1本合同 1.1 所列的各项责任免除事项;
2被保险人自残或自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和/或意外全残保 险金和/或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和/或公共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1法院宣告死亡,但无法证明被保险人的失踪为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
2被保险人非乘客或被保险人乘坐非正在营运的公共交通工具;
3因疾病或接受治疗引起的并发症;
4在接受整容手术或者接受治疗时遭遇医疗事故;
5被保险人使用药物引起的药物不良反应。
发生上述 1.1.1 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 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除 1.1.1 外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