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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凤呈祥两全保险B款(分红型)

长生保险
长期两全理财产品,交费期间灵活可选,生产金可领至100岁,承担身故或高残保障,还可享受公司经营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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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至100周岁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55周岁

产品特色

产品特色


生存给付 稳定回报: 丰厚给付收益高,让您尽享美好人生 

长期保障 一生无忧: 长至百岁的保险保障,陪伴您安心度过人生旅程,全家无忧 

分享红利 惊喜多多: 参与公司分红业务经营成果的分配,更有额外惊喜 

保单借款 真情援助: 拥有保障的同时享有借款的机会,为您提供真情援助 

自动垫交 轻松续交: 实现保费自动垫交,轻松使保单持续有效 

交费期限 选择多样: 提供多种交费期限,根据您的财务规划而自由选定 

灵活搭配 全面呵护: 可灵活搭配本公司各种附加险,为您组成完善的保障计划

·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若本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生存,在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不含该日)之前,我们在第三个保险单周年日及之后的每第二个保险单周年日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6%给付生存保险金。


若本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生存,在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及之后的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一百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该日)。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选择下列一种生存保险金领取方式:


1. 现金领取。


2. 累积生息:生存保险金由我们保存,并按我们每年确定的生存保险金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本合同效力中止或终止时,我们将一次性向您付清由我们保存的生存保险金本息。

 

【身故保险金、高残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我们按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或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及之后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或高残保险金:


1. 若被保险人在交费期满日之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我们按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或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 若被保险人在交费期满日及之后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我们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生存保险金 若本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生存,在六十周岁前,在第三个保险单周年日及之后的每第二个保险单周年日按基本保险金 额的 16%给付生存保险金。 若本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生存,在六十周岁后的 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10%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一 百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 投保时可以选择下列一种生存保险金领取方式: 1. 现金领取。 2. 累积生息:生存保险金由我们保存,并按每年确定的生存保险金累积利率以年复利 方式累积生息,本合同效力中止或终止时,将一次性向您付清由我们保存的生存保 险金本息。
身故或高残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在十八周岁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 按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或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在十八周岁后身故或身体高度残 疾,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或高残保险金: 1. 若在交费期满日之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按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给付 身故保险金或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 若在交费期满日及之后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 故保险金或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55周岁


保障期限: 至100周岁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起二年内或本合同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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