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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华教育金1 号年金保险

提供教育年金和身故保险金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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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至21周岁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按约定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教育年金 

本合同提供三种方式的教育年金保障,您可以在投保时和我们约定选择投保其中一种方式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方式一:

自被保险人12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至本合同保险期满,被保险人生存至每年的保单周年日,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教育年金。

 

方式二:

自被保险人15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至本合同保险期满,被保险人生存至每年的保单周年日,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教育年金。

 

方式三:

自被保险人18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至本合同保险期满,被保险人生存至每年的保单周年日,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教育年金。

 

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与本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教育年金 合同提供三种方式的教育年金保障,您可以在投保时和我们约定选择投保其中一 种方式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在合同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方式一: 自12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至合同保险期满,生存至每年 的保单周年日,我们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教育年金。 方式二: 自15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至合同保险期满,生存至每年 的保单周年日,我们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教育年金。 方式三: 自18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至合同保险期满,生存至每年 的保单周年日,我们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教育年金。
身故保险金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身故,我们按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与合同现金 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期限: 至21周岁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照的机动车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5)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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