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期限: 终身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18-55周岁
产品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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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生存年金
身故保险金、高残保险金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1) 在生存年金开始领取日前: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所交保险费”以6%年利率及年复利方式计算出的累积值;
2) 在生存年金开始领取日及以后: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累计所交保险费的1.1倍扣除本合同累计已给付的生存年金,且不小于零。
其中所交保险费是根据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及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年龄两项所确定的保险费计算,并且不包括任何由于疾病、健康及职业等因素引起的加费部分。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生存保险金 | 若本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生存,则自本合同约定的生存年金开始领取日起,在每个保 险单周年日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给付生存年金。 |
身故或高残保险金 | 若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 ,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 险金或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18-55周岁
保障期限: 终身
保障期限: 终身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起二年内或本合同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