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期限: 至25周岁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17周岁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疾病身故保险金
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无息退还您累计交纳的保险费,但须扣除累计的“部分领取申请金额”,同时合同效力终止。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疾病身故保险金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1) 身故当日二十四时的个人账户价值; (2) 保险金额。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于合同生效起90日后,经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并生存满30日后,我们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满期保险金
若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所对应的保单终止日,且合同仍然有效,我们按保险期间届满所对应的保单终止日当日二十四时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满期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住院日额补助
若在等待期后经医院的专科医生 诊断,罹患疾病必须住院治疗。我们从每次住院的第四日开始按合同的约定住院日额给付保险金,即: 若每次住院获得的住院日额保险金=(实际住院天数-3)×住院日额 (2)遭受意外伤害且接受住院治疗,我们按每次住院的实际住院天数及合同约定的住院日 额给付保险金,即: 每次住院获得的住院日额保险金=实际住院天数×住院日额
住院医疗保险金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在等待期后罹患疾病或因遭受意外伤害,并经医院的专科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对于每次住院,我们根据发生保险事故时是否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按如下方式进行赔付: 发生保险事故时,若被保险人不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我们按已实际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的80%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我们按已实际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的100%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天内因身故的,我们将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1) 身故当日二十四时的合同个人账户价值; (2) 风险保额。
护理保险金
若因意外伤害导致进入符合合同约定的长期护理状态, 并在观察期结束后仍处于长期护理状态的,我们将在观察期结束后给付护理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护理保险金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1) 观察期结束当日二十四时的个人账户价值; (2) 保险金额。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疾病身故保险金 | 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无息退还您累计交纳的保险费,但须扣除累计的“部分领取申请金额”,同时合同效力终止。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疾病身故保险金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1) 身故当日二十四时的个人账户价值; (2) 保险金额。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起90日后,经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并生存满30日后,我们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
满期保险金 | 若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所对应的保单终止日,且合同仍然有效,我们按保险期间届满所对应的保单终止日当日二十四时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满期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
住院日额补助 | 若在等待期后经医院的专科医生 诊断,罹患疾病必须住院治疗。我们从每次住院的第四日开始按合同的约定住院日额给付保险金,即: 若每次住院获得的住院日额保险金=(实际住院天数-3)×住院日额 (2)遭受意外伤害且接受住院治疗,我们按每次住院的实际住院天数及合同约定的住院日 额给付保险金,即: 每次住院获得的住院日额保险金=实际住院天数×住院日额 |
住院医疗保险金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在等待期后罹患疾病或因遭受意外伤害,并经医院的专科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对于每次住院,我们根据发生保险事故时是否享有社会医疗保险(见释义7.9)或公费医疗保障,按如下方式进行赔付: 发生保险事故时,若被保险人不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我们按已实际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的80%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我们按已实际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的100%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天内因身故的,我们将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1) 身故当日二十四时的合同个人账户价值; (2) 风险保额。 |
护理保险金 | 若因意外伤害导致进入符合合同约定的长期护理状态, 并在观察期结束后仍处于长期护理状态的,我们将在观察期结束后给付护理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护理保险金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1) 观察期结束当日二十四时的个人账户价值; (2) 保险金额。 |
投保须知
保障期限: 至25周岁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本附加险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