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明星少儿教育与健康保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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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期保障至25周岁或30周岁,包含大学教育金、立业支持金及分红的领取,保障包含少儿和成人重大疾病和轻症疾病,具有身故、全残及重大疾病豁免保费功能
- 保险期限: 至25/30周岁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12周岁
产品特色
计划特色
该计划是由《中英人寿启明星两全保险(分红型)》、《中英人寿附加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B款)》、《中英人寿附加保费豁免定期寿险》和《中英人寿附加保费豁免重大疾病保险》组成的。
(1)期限多样,多重选择更灵活
趸缴、5年缴、10年缴或缴至18周岁,四种缴费期间随心选择;同时您还可根据对子女的未来规划,选择保至25周岁或保至30周岁两种保险期间。
(2)五次返还,成长资金更稳健
年满18-21周岁的每个保单周年日,分别给付1倍保险金额的大学教育金。保险期满还将给付1倍保险金额的立业支持金。全面满足孩子在大学教育、创业初期或立业阶段的资金需求。
(3)安享分红,抵御通胀更增值
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还将不少于70%的上一会计年度公司分红账户可分配盈余在客户之间进行分配。红利如不领取,还可选择复利增值。
(4)保障丰富,子女健康更安心
28种少儿重疾、10种少儿轻症,38种成人重疾、10种成人轻症,带给子女贯穿成长的健康呵护,罹患重疾给付附加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B款)保额的100%,罹患轻症给付该附加险保额的20%;同时子女还可享受全面的身故/全残保障。
(5)搭配豁免,关爱责任更恒久
缴费期间内,投保人若不幸身故、患一/二/三级残疾,或患豁免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则均可豁免以后各期主附险保费,让父母对子女的关爱与责任恒久如一。
保险责任
1、大学教育金(即生存保险金)
2、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含18周岁生日当天)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导致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二项中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3、全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含18周岁生日当天)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导致全残,我们将按以下二项中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4、立业支持金(即满期保险金)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90天内(含第90天)的期间为等待期。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或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列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或任何一种轻症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将无息退回您已缴纳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但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患本附加合同所列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或任何一种轻症疾病,则无等待期。
1、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等待期后,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前(不含18周岁生日当天)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列任何一种少儿重大疾病,我们将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在等待期后,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含18周岁生日当天)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列任何一种成人重大疾病,我们将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2、轻症疾病保险金
在等待期后,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前(不含18周岁生日当天)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列任何一种少儿轻症疾病,并且在轻症疾病确诊前未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列任何一种少儿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在等待期后,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含18周岁生日当天)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列任何一种成人轻症疾病,并且在轻症疾病确诊前未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列任何一种成人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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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教育金 | 如果在年满18周岁、19周岁、20周岁、21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分别按合同保险金额给付大学教育金。 |
身故保险金 | 如果在年满18周岁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导致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二项中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1)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2)身故时,合同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缴保险费。 如果在年满18周岁后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导致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二项中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1)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2)身故时,合同保险金额所对应已缴保险费的105%。 |
全残保险金 | 如果在年满18周岁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导致全残,我们将按以下二项中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1)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2)全残时,合同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缴保险费。 如果在年满18周岁后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导致全残,我们将按以下二项中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1)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2)全残时,合同保险金额所对应已缴保险费的105%。 |
立业支持金 | 如果在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将按合同保险金额给付立业支持金,同时合同终止。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在等待期后,如果在年满18周岁前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合同所列任何一种少儿重大疾病,我们将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在等待期后,如果在年满18周岁后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合同所列任何一种成人重大疾病,我们将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在等待期后,如果在年满18周岁前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合同所列任何一种少儿轻症疾病,我们将按合同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在等待期后,如果在年满18周岁后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列任何一种成人轻症疾病,我们将按合同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
投保须知
保障期限: 至25/30周岁
责任免除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伤,或自合同生效日起二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以较迟者为准)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 种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如果您已缴足二年保险费,我们将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给被保险人;如果被保险人身故的,该现金价值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
发生上述第2 种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如果您已缴足二年保险费,我们将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给您。
发生上述第3 种至第7 种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我们将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退还给您。
如果由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同时本合同终止: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伤,或自合同生效日起二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以较迟者为准)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 种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如果您已缴足二年保险费,我们将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给被保险人;如果被保险人身故的,该现金价值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
发生上述第2 种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如果您已缴足二年保险费,我们将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给您。
发生上述第3 种至第7 种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我们将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退还给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