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期限: 至25周岁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17周岁
产品特色
产品简介
专注少儿重疾 保费更低
针对少儿24种常见重大疾病,保费低廉,为孩子轻松构筑健康保障。
四大高发重疾 保障更高
对于发病率及危害性较高的四种特定少儿重大疾病,提供更高保障, 考虑更周全。
出生七天投保 呵护更早
新生儿在出生后满7天即可投保,解决了初生宝宝投保难的问题,让孩子更早享有医疗保障。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日起九十天后首次发病,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罹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特定重大疾病,且被保险人至确诊日后的第二十八天的零时仍然生存(确诊日的次日为第一天),则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同时确诊罹患一项以上特定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予被保险人,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
普通重大疾病保险金 |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日起九十天后首次发病,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罹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普通重大疾病,且被保险人至确诊日后的第二十八天的零时仍然生存(确诊日的次日为第一天),则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普通重大疾病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同时确诊罹患一项以上普通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予被保险人,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17周岁
保障期限: 至25周岁
保障期限: 至25周岁
责任免除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罹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特定重大疾病或普通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