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期限: 1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与主合同相同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后因疾病(连续投保(见5.1)
不受等待期的限制),初次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见5.4)(一种或
多种),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内因疾病,初次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
疾病(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
同终止。
等待期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后因疾病,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合同的基本保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在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内因疾病,初次患有附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返还所交保费,合同终止。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与主合同相同
保障期限: 1年
保障期限: 1年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达到重大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我们不
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特别约定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2)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见5.2),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5.3)。
发生上述第(2)项情形,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