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福星宝宝两全保险(分红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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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属少儿投保的两全理财产品,提供教育金、生存金、生活津贴、满期金领取,承担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障,还可享受公司经营红利。
- 保险期限: 至28周岁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15周岁
产品特色
本说明仅供参考,详细内容以保单条款为准。
风险提示:本产品为分红保险,其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一、产品特色
1、大学教育金适时领,精英养成不输人。
2、成年后生活津贴按月给,生活交际免烦恼。
3、生存金一笔取,学有所成助创业。
4、满期金双倍领,成家幸福倍美满。
5、保费豁免,无后顾之忧。
6、红利金额外分,分享公司投资回报。
二、保险责任
(一)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或导致条款附表所列第一级残疾的,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准,依年交交费方式无息计算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日(或第一级残疾诊断确定日)止所应交保险费总额(不包含特别承保所加收的保险费)给付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二)教育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龄到达十八周岁、十九周岁、二十周岁及二十一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生存的,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五十分别给付教育保险金。
(三)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龄到达二十二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生存的,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一倍给付生存保险金。
(四)生活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龄到达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及自该日起算至被保险人年龄到达二十二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前的最后一个合同生效月对应日为止,每一个合同生效月对应日仍生存的,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五给付生活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龄到达二十二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及自该日起算至被保险人年龄到达二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前的最后一个合同生效月对应日为止,每一个合同生效月对应日仍生存的,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给付生活津贴保险金。
(五)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龄达到二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生存的,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六)投保人身故或第一级残疾免交保险费
投保人身故或导致条款附表所列第一级残疾的,自身故日(或第一级残疾诊断确定日)起,投保人免交本合同(不含其他附加合同)以后的各期保险费。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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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 | 身故或第一级残疾的,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准,依已交保费总额给付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前述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两者,仅按其中一项保险金的约定给付;若被保险人同时导致一项以上的第一级残疾程度的,第一级残疾保险金的给付仍以一项为限。 |
教育金 | 于年龄到达十八周岁、十九周岁、二十周岁及二十一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生存的,按载明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五十分别给付教育保险金。 |
生存保险金 | 于年龄到达二十二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生存的,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一 倍给付生存保险金。 |
满期保险金 | 于年龄达到二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生存的,按载明的保险金额的二 倍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
生活津贴保险金 | 年龄到达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及自该日起算至被保险人年龄到达二十二周岁 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前的最后一个合同生效月对应日为止,每一个合同生效月对应日仍生存的, 按载明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五给付保险金。 年龄到达二十二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及自该日起算至被保险人年龄到达二十八周 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前的最后一个合同生效月对应日为止,每一个合同生效月对应日仍生存的, 按载明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给付保险金。 |
投保须知
保障期限: 至28周岁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伤身体;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但被保险人被强迫、欺骗情形下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