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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安标准信步优享可转换年金保险(分红型)(B 款)

恒安标准人寿
长期保障10年、20年或至100周岁,包含生存金及分红金的领取,具有高额身价或永久完全残疾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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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
生存保险金由初始保险金额和各保单年度累计分配的红利保险金额分别对应的生存保险金组成。您在投保时可以选择以下三种生存保险金计划中的任意一种,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1、生存保险金计划一
保险期间为10年。在保险合同犹豫期结束的次日零时,以及在第1个到第119个合同生效日月度对应日的次日零时,若被保险人生存且未发生本保险条款约定的永久完全残疾,我们按照有效保险金额的8%给付生存保险金,最多给付120次。
2、生存保险金计划二
保险期间为20年。在保险合同犹豫期结束的次日零时,以及在第1个到第239个合同生效日月度对应日的次日零时,若被保险人生存且未发生本保险条款约定的永久完全残疾,我们按照有效保险金额的8%给付生存保险金,最多给付240次。
3、生存保险金计划三

保险期间到被保险人满100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24时。在保险合同犹豫期结束的次日零时,以及从第一个合同生效日月度对应日开始到被保险人满100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前一个合同生效日月度对应日为止,在每一个合同生效日月度对应日的次日零时,若被保险人生存且未发生本保险条款约定的永久完全残疾,我们按照有效保险金额的8%给付生存保险金,最多给付至被保险人满100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前一个合同生效日月度对应日的次日零时止。

 

二、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与以下两者中金额较大者之和:

(1)保险费扣除累计给付的初始保险金额对应的生存保险金后的余额;

(2)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合同初始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三、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永久完全残疾,经诊断或鉴定符合本保险条款第6条中规定的永久完全残疾条件的,我们将给付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等于被保险人被诊断或鉴定为永久完全残疾时累计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与以下两者中金额较大者之和:

(1)保险费扣除累计给付的初始保险金额对应的生存保险金后的余额;

(2)被保险人被诊断或鉴定为永久完全残疾时保险合同初始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时累 计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与以下两者中金额较大者之和: (1)保险费扣除累计给付的初始保险金额对应的生存保险金后的余额; (2)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合同初始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生存保险金 生存保险金由初始保险金额和各保单年度累计分配的红利保险金额分别对应的生存保险金组 成。您在投保时可以选择以下三种生存保险金计划中的任意一种,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1、生存保险金计划一 保险期间为 10 年。在保险合同犹豫期结束的次日零时,以及在第 1 个到第 119 个合同生效日 月度对应日的次日零时,若被保险人生存且未发生本保险条款约定的永久完全残疾,我们按照有效 保险金额的 8%给付生存保险金,最多给付 120 次。 2、生存保险金计划二 保险期间为 20 年。在保险合同犹豫期结束的次日零时,以及在第 1 个到第 239 个合同生效日 月度对应日的次日零时,若被保险人生存且未发生本保险条款约定的永久完全残疾,我们按照有效 保险金额的 8%给付生存保险金,最多给付 240 次。 3、生存保险金计划三 保险期间到被保险人满 100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 24 时。在保险合同犹豫期结束 的次日零时,以及从第一个合同生效日月度对应日开始到被保险人满 100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 对应日的前一个合同生效日月度对应日为止,在每一个合同生效日月度对应日的次日零时,若被保 险人生存且未发生本保险条款约定的永久完全残疾,我们按照有效保险金额的 8%给付生存保险金, 最多给付至被保险人满 100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前一个合同生效日月度对应日的次日 零时止。
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永久完全残疾,经诊断或鉴定符合本保险条款第 6 条中规定的永久完全残疾条件的, 我们将给付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等于被保险人被诊断或鉴定 为永久完全残疾时累计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与以下两者中金额较大者之和: (1)保险费扣除累计给付的初始保险金额对应的生存保险金后的余额; (2)被保险人被诊断或鉴定为永久完全残疾时保险合同初始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永久完全残疾,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故意造成疾病;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任一情形导致身故或者永久完全残疾的,保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或其他权利人退还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如有特别红利的,则同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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