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期限: 至100周岁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15周岁
产品特色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生存保险金 | 若在年满18周岁、19周岁、20周岁及21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分别按基本保额的15%给付 生存保险金。 若在年满25周岁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额的20%给付生存保险金。 |
满期保险金 | 在年满10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额的2倍给付满期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 在年满18周岁后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若在年满18周岁 之后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额的2倍给付身故保险金。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15周岁
保障期限: 至100周岁
保障期限: 至100周岁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