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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60周岁
产品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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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保障
兼有保障和理财功能,满足人生各个阶段的财务规划
兼有保障和理财功能,满足人生各个阶段的财务规划
多种周期
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个性化的保险期限,特有88岁保障,保障更长久
完美搭配
可以搭配本公司恒泰寿险,组成完善的保障组合
分享红利
客户可根据公司每年经营情况参与红利分配,共享公司经营成果
·保险责任
一、
身故保险金、高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高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 满期保险金
若本附加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生存至本附加合同满期日,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红利分配
本附加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有权参与我们分红保险业务的盈余分配,分红是非保证的。我们在符合保险监管机关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分配方案,并向您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
在每一保险单年度末,若本附加合同有效,并且我们已确定本附加合同有红利分配,则红利在保险单周年日分配给您。您在投保时可以选择下列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一、 现金领取。
二、 累积生息:红利由我们保存,并按我们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
若主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则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的红利领取方式必须保持一致。
若您在投保时没有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我们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按我们的规定书面申请变更红利领取方式。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或高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 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高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若本附加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生存至本附加合同满期日,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 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60周岁
保障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障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日起二年内或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