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鑫宝年金理财保险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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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年可领取首期保费的12%为生存金,满期返还基本保额,身故有保障,万能账户再次增值;满足教育、养老多种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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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期限: 15/18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59周岁
产品特色
产品特色
快见效:生效满一年后每年领取主险首年保险费的12%,生存金年年给付。
双增值:生存金进入附加险万能账户再次增值,收益领取两不误。
保安全:满期返还基本保险金额,稳中制胜好安心。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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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满一年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前,在每个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首次交纳保险费金额的12%给付生存保险金。 |
满期保险金 | 若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我们按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其身故时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年金 | 合同生效满三年后,年金受益人可选择向我们申请年金。如年金受益人申请年金的,自年金受益人提出申请后的首个保单生效对应日起,每一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生存,我们按当时保单账户价值的10%给付年金。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59周岁
保障期限: 15/18年
保障期限: 15/18年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1-6项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主险合同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7.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主险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
值。因上述第2-6项情形或在第7项期间被保险人身故的,主险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
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