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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永明成长无忧少儿综合保障计划

少儿教育保障产品,长期保障至25周岁,包含初中教育金、高中教育金、大学教育金、满期金及分红金的领取,保障15种少儿重大疾病,具有高额身价或高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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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至25周岁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15周岁

产品特色

 

光大永明成长无忧少儿综合保障计划
让每个孩子都无忧地成长!
用爱铸就强壮的翅膀, 
让孩子像飞鸟般在广阔的天空中翱翔。 
用爱在大地播种芬芳, 
让孩子像花儿一样在肥沃的土地上绽放。 
宝贝,你寄托着灿烂的梦想与希望, 
宝贝,请带着我们的爱,无忧地成长! 
产品特色

 ※关爱备至,呵护成长
“成长无忧”少儿综合保障计划,充分考虑孩子成长之所需,一方面能为您的宝贝提供全面的人身和健康保障,另一方面能为他合理规划将来所需教育金、深造金、婚嫁金等资金需要。我们一路呵护孩子成长,让您放心地了解到,您的宝贝可以有一个无忧的未来!
☆孩子的健康,是父母最大的心愿,我们提供15种少儿重大疾病保障及涵盖住院前、中、后三个阶段的住院医疗和住院补贴保障,让孩子能享受优越的医疗条件,早日恢复健康。
☆25岁可领取一笔满期金,这笔资金可作为扶助孩子步入社会的创业金,也可以作为孩子的婚嫁金,甚至可以作为父母一代的养老金,从而实现一张保单,两代受益!
☆我们全面提供初中、高中、大学三个阶段的教育金保障,保障的阶段和额度可完全按照您的需要自由设定。
☆有出国深造计划的宝贝,可额外增加深造金保障,我们提供多达三个深造金领取年龄供您选择,贴合实际需求。
☆孩子成人后,将享受高达三倍保额的身故和高度残疾保障。

 ※延续守护 安心所倚 
父母温暖的臂膀,是孩子最安心的倚靠,但成长的过程中就怕遇到风浪。当投保人罹患重大疾病或不幸发生身故、高度残疾时,该保单可免交后期保险费,而孩子可继续享有教育金等保障利益。在危难时,我们将接过父母手中爱的接力棒,让守护在此延续……

※安享红利 锦上添花
保险期间内,公司每年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向您分配红利,让您的保障增值,有效抵御通货膨胀!该红利可每年以现金形式领取,也可将其留存于红利累积帐户按我们公布的复利累积生息,还可用来直接抵交保险费。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十八周岁保险单周年日前身故, 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 (1)该保险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 (2)投保人已交纳的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于十八周岁保险单周年日后身故,我们按3倍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
高度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十八周岁保险单周年日前高度残疾, 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 (1)该保险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 (2)投保人已交纳的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于十八周岁保险单周年日后高度残疾,我们按3倍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满期日,我们按照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 同终止。
初中教育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十二、十三、十四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按保险金额向被 保险人给付初中教育金。
高中教育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十五、十六、十七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按保险金额向被 保险人给付高中教育金。
大学教育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按保险 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大学教育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诊断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一百八十天后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一项 或多项重大疾病,并且确诊三十天后被保险人仍生存时,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 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高度残疾,或经诊断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一百八十天内初次患有本 附加合同约定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我们向您无息返还己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15周岁


保障期限: 至25周岁

责任免除

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

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或保险费返还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斗殴、自杀、自伤身体及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3、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4、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b、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附加合同终止。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费返还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b、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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