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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增额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

长生保险
长期保障至75周岁或80周岁,生存年金年年递增5%领取,具有高额身价或高残保障,还可享有保单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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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至75/80周岁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18-55周岁

产品特色

产品特色


增额年金 抵御通胀
从双方约定的年金开始领取日开始,被保险人可每年领取一笔生存年金,以后逐年按首年度给付生存年金的百分之五递增生存年金直至期满。不用再为养老发愁,可安心享受晚年美好生活。

多款选择 合您所需
根据对未来生活的不同考虑,特别设计了四款年金领取期间选择,更注重生存利益,周全照顾您的养老所需。

交费期间 选择多样
提供多种交费期间,根据您的财务规划而自由选定。

红利相随 共享成果
本公司将每年根据实际经营状况派发红利,红利可以累积生息、现金提取。红利收入长久相随,您将见证、分享本公司的经营成就。


保险责任


生存年金


若本附加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生存,则自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生存年金开始领取年龄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起,我们在每个保险单周年日给付生存年金直至本附加合同终止。生存年金首年度给付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二,以后逐年按首年度给付金额的百分之五递增。

身故保险金、高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高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下列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

1)基本保险金额;

2)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的保险单年度末现金价值及其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所具有的生存年金之和的1.1倍;

3)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累计“所交保险费”的1.1倍扣除本附加合同累计已给付的生存年金。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生存年金 若本附加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生存,则自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生存年金开始领取年龄后的首 个保险单周年日起,我们在每个保险单周年日给付生存年金直至本附加合同终止。生存年金 首年度给付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二,以后逐年按首年度给付金额的百分之五递 增。
身故或高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 付身故保险金或高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18-55周岁


保障期限: 至75/80周岁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日起二年内或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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