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第三方保险平台-亲民保险网!

4008-454-142

安联成长有约子女培育计划

专属少儿教育理财产品,18岁起即可领取教育金,投保人身故或全残,翻倍领取教育金,投保人身故或全残免交余期保费,可享公司分红收益。
已有 1022 人推荐
关注“亲民保服务号”买保险快人一步
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至25周岁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15周岁

产品特色

产品特色


 

教育支持 关爱递
大学教育期间(18-21周岁),四年分别提供100%/120%/150%/180%基本保额的递增教育金支持。

双倍教育 加倍关爱
若投保人不幸身故或全残,主合同被保险人将获得双倍的教育金给付。

五倍返还 深造无忧
保单满期时(主合同被保险人年满25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将获得5倍基本保额的满期金可作为教育深造基金或事业启动基金。

费豁免 周全规划
若投保人在交费期内不幸身故或全残,我们将免除剩余保险费。

生命保障 成长相伴
若主合同被保险人在首次给付教育金前身故,我们将退还主合同所有已交保险费;若主合同被保险人在首次给付教育金后身故,我们将给付剩余的教育金及满期金。

 

保险责任

 

教育金给付大学教育期间(18-21周岁),四年分别提供100%/120%/150%/180%基本保额的教育金支持。
满期生存给付:保单满期时(主合同被保险人年满25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将获得5倍基本保额的满期金
身故给付:若主合同被保险人在首次给付教育金前身故,我们将退还主合同所有已交保险费;若主合同被保险人在首次给付教育金后身故,我们将给付剩余的教育金及满期金。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① 若在首次给付教育金前身故,给付身故时合 同累计应交保险费作为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② 若在首次给付教育金后身故,一次性给付尚未给付的教 育金和满期生存保险金之和作为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教育金 若于年满十八周岁、十九周岁、二十周岁以及二十一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仍然生存且合同仍然有效,将分别在该四个保单周年日给付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120%、150%以及180%作为教育金
满期给付 若生存至合同约定的满期日且合同仍然有效,将在该满期 日给付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五倍作为满期生存保险金,合同 终止。
投保人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若合同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按如下约定给付保险 金: (1) 若主合同被保险人于约定的主合同教育金给付日仍生存,我们自合同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后的首个主合同教育金给付日起,于每个主合同教育金 给付日向主合同被保险人给付与当时主合同教育金同等金额的保险金作为额 外教育金,直至最后一个主合同教育金给付日,合同终止; (2) 若主合同在最后一个主合同教育金给付日前身故,我们向主合同身故 保险金受益人一次性给付尚未给付的额外教育金,合同终止。 若主合同被保险人先于合同被保险人身故,向您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 合同终止。
豁免保险费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根据 本合同约定的豁免保险费类型豁免相应的保险费。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15周岁


保障期限: 至25周岁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含两年)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含两年)保险费的,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额外教育金的责 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含两年)自杀[6],但 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您已 交足两年以上(含两年)保险费的,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 其他情形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时,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退还该保单年度未经过净保险费。

我要提问
* 留言:

* 您的姓名:
* 手机号码:
* 验证码:
* 所属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