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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8-454-142

附加健康无忧青少年重大疾病保险(B 款)

专属少儿健康保障产品,提供40种重疾+8种轻症疾病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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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 日内,因疾病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不承担本项保险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 日内,因疾病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合同与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的1.1 倍,本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 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 日内,因疾病原因 由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 (无论一种或多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其金额为合同与主险合同 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的1.1 倍,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 原因由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 一种或多种),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主险 合同同时终止。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 日后,由认 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 日内,因疾病原因 由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 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不承担本项保险责任, 合同继续有效。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 原因由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 一种或多种),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 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后,由认可 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 有效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1-8 项情形之一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或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的,或在第9 项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或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但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9.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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