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运来两全保险(分红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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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生保险
- 两全理财产品,提供身故或高残保险金给付,公共交通意外导致的可获更高保障,还可享受公司经营红利,满期金可选择一次性领取或转换为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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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65周岁
产品特色
《长生金运来两全保险(分红型)》是长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根据国内寿险发展状况,借鉴国际寿险先进经验,精心设计,所推出的集保险保障与理财投资功能于一体的新一代保险产品。投保此产品,您不仅可享有身故、高残、公共交通意外身故、公共交通意外高残保障,还可共享公司分红业务经营成果,保障、理财两相宜。
产品特色
多重保障,兼有保障和理财功能,满足人生各个阶段的财务规划
特别呵护,覆盖多种交通工具,最高 5倍额外保障
多种周期,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个性化的保险期间和交费期间
保单借款,拥有保障的同时享有借款的机会,为您提供真情援助
年金转换,满期金可选择年金方式领取,提供额外理财途径
红利领取,可以选择红利累积领取,也可以将红利购买保额来增加保障
·产品基本特征
(一)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高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我们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公共交通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
三、公共交通意外高残额外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公交车或轮船、列车或民航飞机而遭遇意外事故,并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意外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而身体高度残疾,我们另按保险金额的五倍给付公共交通意外高残额外保险金。
四、满期保险金
若本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满期日,我们根据被保险人选择的下列方式之一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满期保险金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间。
1.一次性给付;
2.年金给付:我们将被保险人的满期保险金按当时的保险金转换年金保险所规定的领取方式向被保险人分期支付年金。
被保险人转换保险金为年金时,须符合最低保险金转换额度的规定。
本合同中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公交车是指自被保险人进入车厢起至走出车厢止。
本合同中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轮船是指自被保险人踏上轮船甲板起至离开轮船止。
本合同中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列车是指自被保险人进入列车车厢起至走出列车车厢止。
本合同中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民航飞机是指自被保险人踏入民航飞机的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民航飞机的舱门止。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下列二项金额中的最大者:
1.交费期限内:基本保险金额×保险单年度;交费期满后,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间。
2.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的保险单年度末现金价值的1.11倍。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或高残保险金 | 若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 ,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 险金或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 | 若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 的公交车或轮船、列车或民航飞机而遭遇意外事故 ,并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意外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 因而身故,另按保险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 |
公共交通意外高残额外保险金 | 若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公交车或轮船、列车或民航飞机而 遭遇意外事故,并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意外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而身体高度残疾,另按保险金额的五倍给付公共交通意外高残额外保险金。 |
满期保险金 | 若本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满期日,根据被保险人选择的下列方式之一给 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满期保险金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间。 1. 一次性给付; 2. 年金给付:我们将被保险人的满期保险金按当时的保险金转换年金保险所规定的领取方式向被保险人分期支付年金。 被保险人转换保险金为年金时,须符合最低保险金转换额度的规定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65周岁
保障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障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责任免除
一、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起二年内或本合同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我们不承担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公共交通意外高残额外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醉酒、斗殴、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起二年内或本合同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患精神疾病;
9.被保险人中暑、流产、分娩;
10.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