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期限: 20/30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17周岁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按下列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已交费年度数×105%
二、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我们按下列规定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满期生存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满期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
若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的保险期间为20 年,则满期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10%;若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的保险期间为30 年,则满期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15%。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于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按下列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已交费年度数×105% |
满期生存保险金 | 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按下列规定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合同终止。 满期生存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满期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 若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的保险期间为20 年,则满期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10%;若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的 保险期间为30 年,则满期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15%。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17周岁
保障期限: 20/30年
保障期限: 20/30年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 被保险人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