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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人寿附加成长关爱少儿重大疾病保险

中长期健康保障产品,提供2组共计41种重疾赔付,重大疾病最多可赔付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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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30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产品特色

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 天内,被保险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确诊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 “A 组重大疾病”或“B 组重大疾病”;(二)因导致 “A 组重大疾病”或“B 组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这180 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A 组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我们将按确诊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A 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1)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A 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
(2)被保险人患A 组重大疾病之前未患过本附加合同约定的B 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或者A 组重大疾病的首次确诊日距最近一次B 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的首次确诊日已满365 日。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A 组重大疾病保险金最多给付一次。

 

B组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我们将按确诊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B 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1)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B 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
(2)被保险人患B 组重大疾病之前未患过本附加合同约定A 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或者B 组重大疾病的首次确诊日距最近一次A 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的首次确诊日已满365 日。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B 组重大疾病保险金最多给付一次。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A组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将按确诊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 保险人给付A 组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1)经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 (2)患A 组重大疾病之前未患过合同约定的B 组重大疾病(无 论一种或多种),或者A 组重大疾病的首次确诊日距最近一次B 组重大疾病(无 论一种或多种)的首次确诊日已满365 日。
B组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将按确诊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 保险人给付B 组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1)经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B 组重 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 (2)患B 组重大疾病之前未患过合同约定A 组重大疾病(无论 一种或多种),或者B 组重大疾病的首次确诊日距最近一次A 组重大疾病(无论 一种或多种)的首次确诊日已满365 日。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期限: 30年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A 组重大疾病或B 组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6)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确诊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A 组重大疾病或B组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A 组重大疾病或B 组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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