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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日之星两全保险(分红型)

少儿专享两全理财产品,承担身故和全残赔付,17至21周岁可领大学教育金、25周岁可领成家立业金,满期还有退休养老金可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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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12周岁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自保险单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25周岁后的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止,若被保险人在此期间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三项中的金额最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当时有效的保险金额;

(2)当时已交的保险费扣除本合同已给付的任何保险金后的余额;

(3)当时有效的现金价值。

 

自被保险人年满25周岁后的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不含此日)起至本合同期满,若被保险人在此期间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三项中的金额最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当时有效的保险金额的2倍;

(2)当时已交的保险费扣除本合同已给付的任何保险金后的余额;

(3)当时有效的现金价值。

 

全残保险金

自保险单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25周岁后的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止,若被保险人在此期间全残,并且经过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确认,我们将按以下三项中的金额最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当时有效的保险金额;

(2)当时已交的保险费扣除本合同已给付的任何保险金后的余额;

(3)当时有效的现金价值。

 

自被保险人年满25周岁后的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不含此日)起至本合同期满,若被保险人在此期间全残,并且经过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确认,我们将按以下三项中的金额最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当时有效的保险金额的2倍;

(2)当时已交的保险费扣除本合同已给付的任何保险金后的余额;

(3)当时有效的现金价值。

 

大学教育保险金

自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后的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21周岁后的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我们将于每年的保险单周年日按本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大学教育保险金。

 

成家立业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25周岁后的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按本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成家立业保险金。

 

退休养老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期满时仍生存,我们将按本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退休养老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当时有效的保险金额是指本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与交清增额保险的保险金额之和。当时有效的现金价值是指本合同所载的现金价值与交清增额保险的现金价值之和。

 

本合同终止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自保险单生效日起至年满 25 周岁后的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止,若在此期间身故,我们 将按以下三项中的金额最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 当时有效的保险金额; (2) 当时已交的保险费扣除本合同已给付的任何保险金后的余额; (3) 当时有效的现金价值。 自年满 25 周岁后的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起至合同期满,若在此期间身 故,我们将按以下三项中的金额最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 当时有效的保险金额的2倍; (2) 当时已交的保险费扣除合同已给付的任何保险金后的余额; (3) 当时有效的现金价值。
全残保险金 自保险单生效日起至年满 25 周岁后的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止,若在此期间全残,并且经过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确认,我们将按以下三项中的金额最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合同 终止: (1) 当时有效的保险金额; (2) 当时已交的保险费扣除合同已给付的任何保险金后的余额; (3) 当时有效的现金价值。 自年满 25 周岁后的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不含此日)起至合同期满,若在此期间全 残,并且经过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确认,我们将按以下三项中的金额最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合同终 止: (1) 当时有效的保险金额的2倍; (2) 当时已交的保险费扣除合同已给付的任何保险金后的余额; (3) 当时有效的现金价值。
大学教育保险金 自年满 18 周岁后的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起至年满 21 周岁后的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止, 若生存,我们将于每年的保险单周年日按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大学教育保险 金。
成家立业保险金 若在年满 25 周岁后的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按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成 家立业保险金。
退休养老保险金 若于合同期满时仍生存,我们将按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退休养老保险金,合同终 止。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12周岁


保障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全残保险金责任:

 

1、本合同所列的各项责任免除事项;

 

2、被保险人自残或自伤。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除外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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