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康乐成长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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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属少儿健康理财保障产品,提供30种重疾赔付,特种重疾翻倍赔付,高中以及大学每年皆可领取教育金,可享公司分红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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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期限: 至28周岁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17周岁
产品特色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自合同生效日起180天后,首次发病确诊罹患一项或多项合同条款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且自确诊日起生存满30天,将按确诊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如在180天内,发生上述情况则无息返还合同已交保险费,合同效力终止。 |
特种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自合同生效日起180天后,首次发病确诊罹患一项或两项合同条款所定义的特种重大疾病,且自确诊日起生存满30天,将按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额外按被保险人确诊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种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间内,若身故,无息返还合同已交保险费,合同效力终止。 |
高中教育金 | 若生存至15、16、17周岁对应的保险单周年日,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高中教育金。 |
大学教育金 | 若生存至18、19、20、21周岁对应的保险单周年日,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大学教育金。 |
成长年金 | 如果投保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者于合同生效180天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身体一级残疾,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的每个保险单周年日,若生存,每年按基本保额的10%给付成长年金,直至满21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止。 |
满期保险金 | 若生存至满2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17周岁
保障期限: 至28周岁
保障期限: 至28周岁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具有受益权的受益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投保人身故或第一级残疾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成长年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投保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投保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投保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投保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投保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