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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儿高等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2005)

少儿专享教育金产品,承担身故保障,18至21周岁可领教育金,还可享受公司经营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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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至21周岁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8周岁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高等教育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18、19、20、21周岁时的保险单生效对应日,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高等教育保险金;当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21周岁时的保险单生效对应日并领取相应的高等教育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21周岁时的保险单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我们将按其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终止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若于年满 21 周岁时的保险单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我们将按其身故时合同的现金 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高等教育保险金 若生存至年满 18、19、20、21 周岁时的保险单生效对应日,我们将按合同载明 的保险金额给付高等教育保险金;当生存至年满 21 周岁时的保险单生效对应日并领 取相应的高等教育保险金后,合同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8周岁


保障期限: 至21周岁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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