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期限: 至28周岁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17周岁
产品特色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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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自合同生效日起180天后,首次发病确诊罹患一项或多项合同条款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且自确诊日起生存满30天,将按确诊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特种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自合同生效日起180天后,首次发病确诊罹患一项或两项合同条款所定义的特种重大疾病,且自确诊日起生存满30天,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额外按确诊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种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间内,若身故,无息返还合同已交保险费,合同效力终止。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合同生效180 天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按合同有效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满期保险金 | 如果在合同期满时仍然生存,按照合同有效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17周岁
保障期限: 至28周岁
保障期限: 至28周岁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保险事故的,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具有受益权的受益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保险事故的,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