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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康乐保障计划

专属少儿健康保障产品,提供30种重疾赔付,针对特种重疾可翻倍赔付保险金,可享公司分红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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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至28周岁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17周岁

产品特色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自合同生效日起180天后,首次发病确诊罹患一项或多项合同条款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且自确诊日起生存满30天,将按确诊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特种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自合同生效日起180天后,首次发病确诊罹患一项或两项合同条款所定义的特种重大疾病,且自确诊日起生存满30天,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额外按确诊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种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身故保险金 在合同有效期间内,若身故,无息返还合同已交保险费,合同效力终止。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合同生效180 天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按合同有效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满期保险金 如果在合同期满时仍然生存,按照合同有效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17周岁


保障期限: 至28周岁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保险事故的,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具有受益权的受益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保险事故的,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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