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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无忧青少年B款

专属少儿健康保障产品,提供8种轻症疾病+40种重疾保障,身故可赔付,期满返本,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可免交剩余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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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至30周岁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18周岁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本合同所附的附加健康无忧青少年重大疾病保险(B 款)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 日内,因疾病原因身故,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本合同所附的附加健康无忧青少年重大疾病保险(B 款)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原因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 日后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不含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则其身故保险金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本合同所附的附加健康无忧青少年重大疾病保险(B 款)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

(2)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后(含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保人意外伤害身故或意外伤害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因意外伤害身体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年龄已满18 周岁未满61 周岁,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本保险及本合同所附的附加健康无忧青少年重大疾病保险(B 款)合同二者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和本合同所附的附加健康无忧青少年重大疾病保险(B 款)合同继续有效。

豁免保险费的,本公司视同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本保险及本合同所附的附加健康无忧青少年重大疾病保险(B 款)合同二者的续期保险费已交纳。

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 日内,因疾病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不承担本项保险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 日内,因疾病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合同与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的1.1 倍,本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 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单生效180天后确诊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按基本保额给付保险金。
轻症疾病保险金 保单生效180天后确诊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按基本保额的20%给付保险金。
满期生存保险金 保险期满,给付主、附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合同生效180天内疾病导致身故,领取实际已交保费,保单生效180天内因意外导致身故或保单生效180天后身故:若身故时未满18周岁,给付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合同终止。若身故时已满18周岁,给付基本保额,合同终止。
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或意外伤害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18周岁


保障期限: 至30周岁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1-8 项情形之一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或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的,或在第9 项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或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但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9.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被保险人因下列1-6 项情形之一身故的,或在第7 项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发生上述第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第2-6 项情形或在第7 项期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因其发生上述第2-6 项情形或在第7 项期间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或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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