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期限: 1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2-17周岁
产品特色
产品特色
1.住院医疗保额10万,6岁以下含预防免疫保障5万(具体赔付条件请见下文及条款)。2. 重大疾病保障8万/10万。
3.意外身故保障3万和意外伤残保障1万。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依据本条款约定,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本公司按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发生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之一的,本公司按照相应的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残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若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伤残,若合并事故发生前(含本合同订立前)的伤残,可领取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则本公司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但本次事故发生前(含本合同订立前)的伤残,视同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伤残并身故,则本公司不予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最高以意外伤残保险金额为限。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90 天内,被保险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重大疾病,(二)因导致重
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无息全额退还投保人为该被保险人所交的保险费。这 90 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则我们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住院医疗给付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因等待期后发生疾病,到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就诊,经医师诊断确定必须住院并正式办理住院手续入院治疗,在其入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治疗期间,对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治疗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构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在被保险人已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后,本公司对余额超过约定免赔额的部分,按约定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免赔额、给付比例在投保时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共同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30 日内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的住院治疗,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 3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预防免疫医疗给付
被保险人因接种本合同约定的儿童计划免疫预防范围内的疫苗之后感染接种范围内的传染病及不良
反应,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门诊或住院治疗,本公司就其实际支出的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
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且合理的各项医疗费用扣除 100 元人民币免赔额后按 100%比例给付
医疗保险金。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最高以本合同保险单或批注单上所载的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在180日内身故,我们按意外身故保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在180日内发生(行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之一的,我们按相应的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残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约定的重大疾病,则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住院医疗保险金 | 因意外伤害或因等待期后发生疾病,到我们认可的医院就诊,经医师诊断确定必须住院并正式办理住院手续入院治疗,在入住治疗期间,对于每次住院治疗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构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在已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后,我们对余额超过约定免赔额的部分,按约定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
预防免疫医疗给付 | 因接种本合同约定的儿童计划免疫预防范围内的疫苗之后感染接种范围内的传染病及不良反应,本公司就其实际支出的费用扣除免赔额后按10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
投保须知
保障期限: 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