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第三方保险平台-亲民保险网!

4008-454-142

关爱天使少儿重疾保障计划

专属少儿健康保障计划,提供21种少儿重疾保障,提供身故保障,期满可领取保险金,确诊白血病、手足口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已有 1022 人推荐
关注“亲民保服务号”买保险快人一步
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至18周岁或至22周岁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关爱天使少儿定期两全保险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将按您已交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二、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期满,我们将按您已交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保险费之和的108%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满期保险金受益人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满期保险金,也可以选择分四次领取满期保险金;

如果满期保险金受益人选择分四次领取满期保险金,则每次领取日为保险单届满日后的每个保单生效对应日,其中第一次领取日为保险单届满日的次年对应日,第二、三、四次领取日依次类推。每次领取金额为满期保险金的27%。若满期保险金受益人身故前未领满全部满期保险金,则未领取部分由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的继承人按照上述领取方式继续领取。

 

本合同终止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关爱天使少儿长期重大疾病保险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90天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被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或白血病,我们将向您无息返还本附加合同的已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发生下列两种情况之一时,经我们审核同意,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后,因意外伤害导致被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
(2)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9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被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
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终止。

 

三、白血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发生下列两种情况之一时,经我们审核同意,除了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的10%给付白血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后,因意外伤害导致被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定义之白血病;
(2)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9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被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定义之白血病。
我们给付白血病保险金后,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终止。

 

四、重症手足口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90天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定义之重症手足口病,我们将不给付重症手足口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的其他保险责任继续有效。被保险人发生下列两种情况之一时,经我们审核同意,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的10%给付重症手足口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后,因意外伤害导致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定义之重症手足口病;
(2)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9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定义之重症手足口病。
重症手足口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我们给付重症手足口病保险金后,此项保险责任终止。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的其他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白血病保险金 若发生下列两种情况之一时,经审核同意,除了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将按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的10%给付白血病保险金: (1)于合同生效或复效后,因意外伤害导致被确诊初次患有合同所定义之白血病; (2)于合同生效或复效9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被确诊初次患有合同所定义之白血病。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发生下列两种情况之一时,经审核同意,将按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于合同生效或复效后,因意外伤害导致被确诊初次患有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 (2)于合同生效或复效9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被确诊初次患有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
重症手足口病保险金 若于合同生效或复效 90 天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被确诊患有合同定义之重症手足口病,我们将不给付重症手足口病保险金,合同其他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若发生下列两种情况之一时,经审核同意,将按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的10%给付重症手足口病保险金: (1)若于合同生效或复效后,因意外伤害导致被确诊患有合同所定义之重症手足口病; (2)于合同生效或复效9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被确诊患有合同所定义之重症手足口病。
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 若于合同生效或复效90天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被确诊初次患有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或白血病,将无息返还合同的已交保险费,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若于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将按已交合同保险费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满期保险金 若生存至合同期满,将按您已交合同保险费之和的 108%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期限: 至18周岁或至22周岁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我要提问
* 留言:

* 您的姓名:
* 手机号码:
* 验证码:
* 所属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