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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附加豁免保险费少儿疾病保险(尊享版)

专属少儿豁免保费保障,确诊保单约定15种疾病可免交剩余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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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17周岁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自被保险人疾病确诊日起,于主合同每个保单年度的各保险费交付日期免予收取主合同的当期应付保险费。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疾病豁免保费 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退还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自疾病确诊日起,于主合同每个保单年度的各保险费交付日期免予收取主合同的当期应付保险费。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17周岁


保障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指疾病,本公司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指疾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指疾病,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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