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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福娃娃少儿教育金综合保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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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15周岁

产品特色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在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全部已交保险费的1.1 倍退还保险费,合同效力终止。若在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及以后至3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基本保额的3 倍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 终止。 若在3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及以后至60 周岁的保险周年日之前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基本保额的5 倍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高中教育金 若于15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给付基本保额的100%; 若于16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给付基本保额的100%; 若于17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给付基本保额的150%,合同效力终止。
大学教育金 若于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给付基本保额的150%; 若于19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给付基本保额的100%; 若被保险人于2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给付基本保额的100%; 若于21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给付基本保额的150%,合同效力终止。
满期保险金 若在6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仍然生存,我们将按基本保额的1 倍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15周岁


保障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本合同2.3.1款规定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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