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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儿童重大疾病保险B款

短期保障一年,保障15种少儿重大疾病或疾病身故,给付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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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1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17周岁

产品特色

·产品特色
哪一个家庭不希望自己的子女在成长发育过程中平平安安、健康快乐?但是由于少年儿童身体机能发育不完善,免疫能力较弱,大大增加了孩子患病的风险。如果孩子患病,不仅将给家长带来巨大的精神痛苦,同时也给他们带来了沉重的经济压力,甚至会使整个家庭陷于困境。长生的附加儿童重大疾病保险B款以低廉的保费和多达16种儿童常见重大疾病的全面保障,给您最爱的宝贝带来最阳光的呵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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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一、疾病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因疾病身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本附加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并由我们确认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等待期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续保除外)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九十天。

可保重大疾病种类:
1. 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 9. 严重脑损伤——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2.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 10. 严重Ⅲ度烧伤——至少达体表面积的20%
3. 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 11.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4.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12. 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
5. 良性脑肿瘤——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 13. 川崎病(伴有冠状动脉瘤)
6.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14. 脊髓灰质炎
7. 深度昏迷——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15. I型糖尿病(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
8. 双目失明——永久不可逆    
 
(本简介仅供参考,详细内容以保险合同为准。)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本附加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并由我们确认 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 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疾病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因疾病身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 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17周岁


保障期限: 1年

责任免除

一、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二、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而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日起二年内或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9.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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