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期限: 至30周岁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14周岁
产品特色
一、金翰林少儿教育年金保险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高中教育保险金:
年满15周岁、16周岁及17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仍然生存,分别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2.大学教育保险金:
年满18周岁、19周岁、20周岁及21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仍然生存,分别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
3.创业保险金
年满2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仍然生存,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
4.立业保险金
年满3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仍然生存,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5.身故保险金
按下列二者中较大值给付,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1)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息);
(2)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财富金账户年金保险(万能型)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2)年金给付选择权
年金受益人向我们申请年金。我们按您与我们约定的年金领取方式、年金领取时间、年金领取比例给付年金,同时个人账户价值等额减少。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高中教育保险金 | 年满15周岁、16周岁及17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仍然生存,分别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 |
大学教育金 | 年满18周岁、19周岁、20周岁及21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仍然生存,分别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 |
创业保险金 | 年满2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仍然生存,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 |
立业保险金 | 年满3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仍然生存,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按下列二者中较大值给付,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1)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息); (2)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
投保须知
保障期限: 至30周岁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保险单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保险单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