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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翰林财富管理计划

万能型少儿教育理财产品,针对高中和大学提供教育金,25以及30周岁额外领取创业金,并提供身故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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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至30周岁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14周岁

产品特色

一、金翰林少儿教育年金保险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高中教育保险金:

年满15周岁、16周岁及17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仍然生存,分别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

2.大学教育保险金:
年满18周岁、19周岁、20周岁及21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仍然生存,分别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

3.创业保险金

年满2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仍然生存,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


4.立业保险金

年满3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仍然生存,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5.身故保险金
按下列二者中较大值给付,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1)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息);

(2)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财富金账户年金保险(万能型)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2)年金给付选择权
年金受益人向我们申请年金。我们按您与我们约定的年金领取方式、年金领取时间、年金领取比例给付年金,同时个人账户价值等额减少。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高中教育保险金 年满15周岁、16周岁及17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仍然生存,分别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
大学教育金 年满18周岁、19周岁、20周岁及21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仍然生存,分别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
创业保险金 年满2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仍然生存,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
立业保险金 年满3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仍然生存,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身故保险金 按下列二者中较大值给付,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1)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息); (2)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14周岁


保障期限: 至30周岁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保险单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保险单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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