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安标准金福兴两全保险(分红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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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安标准人寿
- 中短期保障5年,包含满期金及分红金的领取,保障疾病身故、意外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意外或特定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特别给付保险金
已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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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期限: 5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产品特色
产品特色
多倍保障,幸福无忧;
资金安全,收益稳健;
双重分红,应对通胀;
保单贷款,资金灵活。
保险责任
身故
5倍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障; 2倍普通意外伤害身故保障;1倍疾病身故保障;
残疾
5倍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全残保障; 2倍普通意外伤害全残保障;
理财
每年可获得2%的保证收益,五年满期可获得最高达10%的保证收益。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一)疾病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第一个保单年度内因疾病身故,且身故时已年满 18 周岁,我们将按您所交保险 费的数额的 105%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从第二个保单年度开始至保险期间届满之前因疾病身故,且身故时已年满 18 周 岁,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且身故时已年满 18 周岁,我 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前的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 18 周岁,则本合同终止。我们将给付以下两者中金额较大者与被保险 人身故时累计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之和: (1)您已交付的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初始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
意外伤害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永久完全残疾,我们将按被保险人 永久完全残疾时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日,我们按满期时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
意外身故和意外永久完全残疾特别给付 | 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且身故时已年满 18 周岁,或 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永久完全残疾,我们除给付上述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害永久完全 残疾保险金外,再按被保险人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时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进行特别给付。 |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特别给付 |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运营的火车(含地铁、轻轨)、轮船、公共汽车(含出租车) 和民航班机,驾驶或乘坐私家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期间,在上述交通工具内发生意外伤害事 4/10 故,并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且身故时已年满 18 周岁,我们在按上述约定给予意外伤害 身故保险金和意外伤害身故特别给付的同时,再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的三倍 进行特别给付。若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永久完全残疾,我们在按上述约定给予意外伤 害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和意外伤害永久完全残疾特别给付的同时,再按被保险人永久完全残疾时 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的三倍进行特别给付。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期限: 5年
保障期限: 5年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以及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复效情
形的,被保险人在每次合同复效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
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飞行、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武术
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如有特别红利,则同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