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富精选投资连结保险(C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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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都会人寿
- 投连型保险,提供身故保障,因意外导致的全残可自意外发生之日起领取保险金,每年一次,共领1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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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70周岁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按照申请身故保险金时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申请身故保险金时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是指:我们在正式接受保险金申请人的身故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相应申请资料并确认其属于保险责任后,根据我们公布的确认属于保险责任当日的价格计算的个人账户价值。
意外残疾关爱保险金

若多份包含有“意外残疾关爱保险金”保险责任的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同一人,则我们每年根据前述所有合同给付的意外残疾关爱保险金的总额不超过20万元。
关爱延续保险金
意外残疾关爱保险金现值表:
币值单位:人民币元

本合同终止后,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如果在我们已经开始给付意外残疾关爱保险金后,您申请解除本合同的,我们在本合同解除后将继续按照18.1.2或18.1.3条的规定承担给付意外残疾关爱保险金和关爱延续保险金的责任。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若于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按照申请身故保险金时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意外残疾关爱保险金 | 若于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的第 180 日经过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鉴定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全残的,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日后的第 1 个保险单周年日至第 10 个保险单周年日,按约定给付意外残疾关爱保险金。 |
关爱延续保险金 | 若于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的第 180 日经过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鉴定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全残的,且在事故发生之日后的第 10 个保险单周年日前身故,一次性给付关爱延续保险金,金额为尚未给付的意外残疾关爱保险金的现值,此后不再给付意外残疾关爱保险金,合同终止。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70周岁
保障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障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发生下列情形或因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残疾关爱保险金和关爱延续保险金的责任:
1、本合同所列的各项责任免除事项;
2、被保险人自残或自伤;
3、因疾病或接受治疗引起的并发症、药物不良反应;
4、在接受整容手术或者接受治疗时遭遇医疗事故;
5、参加或从事爆破、接触危险化学品、高处作业、滑翔、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和职业。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因上述除外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