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期限: 终身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55周岁
产品特色
身故全残保险金
若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以下约定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被保险在祝寿金给付之前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身故或全残 时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与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较 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2)在祝寿金给付之后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祝寿金
若生存至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我们按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一次祝寿金 (祝寿金领取年龄可为60、65和70周岁)。
祝福金
合同生效日起,如生存,我们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40%给付一次祝福金,直至人身故或合同终止。
年金
若合同生效满两年或保单账户价值不少于人民币10,000 元,且生存,可向我们申请年金。我们将自提出申请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每年按当时保单账户价值的9%给付年金,直至身故。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祝寿金 | 若生存至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我们按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一次祝寿金 (祝寿金领取年龄可为60、65和70周岁)。 |
祝福金 | 自合同生效日起,如生存,我们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40%给付一次祝福金,直至人身故或合同终止。 |
年金 | 若合同生效满两年或保单账户价值不少于人民币10,000 元,且生存,可向我们申请年金。我们将自提出申请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每年按当时保单账户价值的9%给付年金,直至身故。 |
投保须知
保障期限: 终身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