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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华鑫意宝年金保险

长期保障10年,年年领取生存金,身价保障为所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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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10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第一个保单周年日生存,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第二个保单周年日生存,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生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第三个保单周年日,以及之后的每个保单周年日生存,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倍给付生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若身故,我们按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生存保险金 若于第一个保单周年日生存,我们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 若于第二个保单周年日生存,我们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生存保 险金。 若于第三个保单周年日,以及之后的每个保单周年日生存,我们按合同 基本保险金额的3倍给付生存保险金。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期限: 10年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照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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