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鸿福稳盈保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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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交即领,关爱金首次给付100%基本保额,逐年递增5%基本保额给付,年年领取至祝寿金领取日前;养老金、祝寿金一次性给付,养老补充有保障;更有高额意外身故保障、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障。
- 保险期限: 终身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60周岁
产品特色
产品特色:
“稳盈”金生——分红来添彩,幸福盈金生。
“鸿福”齐天——关爱年年有,福寿常相伴。
保险责任
1、关爱金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下
列约定给付关爱金:本公司首次给付的关爱金为基本保险金额的100%;以后每次给付的关爱金在上一次给
付金额的基础上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增加,但每次给付的关爱金最高不超过基本保险金额的200%。
2、养老金
自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0%
给付养老金。
3、祝寿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本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祝寿金。
4、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前身故,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
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
保险金,但须扣除本公司已给付的关爱金;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合同所交保险
费(不计利息)与现金价值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起身故,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身
故保险金。
(二)国寿附加鸿福定期寿险
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故,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附
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上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附加合
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2.被保险人自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
金。
(三)国寿附加鸿福意外身故定期寿险
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
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2、轨道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合法经营客运业务的轨道交通工具(
包括火车、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磁悬浮列车)在车厢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上述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
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后
,再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0%给付轨道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3、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民航飞机,自踏入航班班机的舱门起
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航班班机的舱门为止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
害导致身故,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后,再按附加合同基本保
险金额的400%给付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轨道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均只给付一次。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关爱金 | 在祝寿金领取日前,每生存满一周年,我们每年按下列约定给付关爱金: 首次给付的关爱金为基本保险金额的100%;以后每次给付的关爱金在上一次给付金额的基础上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增加,但每次给付的关爱金最高不超过基本保险金额的200%。 |
养老金 | 祝寿金领取日起,每生存满一周年,我们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养老金。 |
祝寿金 | 生存至祝寿金领取日,我们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祝寿金。 |
身故保险金 | 在祝寿金领取日前身故,合同终止,我们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1)合同生效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病身故,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但须扣除本公司已给付的关爱金;(2)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我们按身故当时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现金价值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1)合同生效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前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合同终止,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 (2)在年满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起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合同终止,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轨道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在年满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起,乘坐合法经营客运业务的轨道交通工具(包括火车、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磁悬浮列车)在车厢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合同终止,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0%给付轨道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在年满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起,乘坐民航飞机,自踏入航班班机的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航班班机的舱门为止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合同终止,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0%给付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投保须知
保障期限: 终身
责任免除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
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
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国寿附加鸿福定期寿险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但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
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国寿附加鸿福意外身故定期寿险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轨道交通工具意外
伤害身故保险金和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二、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四、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被保险人因流产、分娩;
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者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十、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驾乘滑翔机、赛车等
高风险活动期间;
十一、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十二、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十三、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四、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以上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
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
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