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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策略平衡投资连结保险(A款)

大都会人寿
承担身故和全残赔付,意外引起的可获双倍赔付。特有年金选择权,10年后可将未失效保单转换为年金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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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70周岁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的第三个保险单周年日以前(含第三个保险单周年日)身故,我们按照申请身故保险金时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但最高不超过申请身故保险金时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与一次性交付基本保险费的5%之和,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的第三个保险单周年日以后(不含第三个保险单周年日)身故,我们按照申请身故保险金时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申请身故保险金时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是指:我们在正式接受保险金申请人的身故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相应申请资料并确认其属于保险责任后,根据我们公布的确认属于保险责任当日的价格计算的个人账户价值。

 

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年龄不超过65周岁,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除上述规定的身故保险金以外,我们将按申请身故保险金时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本合同终止。
若多份包含有“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的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同一人,则我们根据前述所有合同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的第三个保险单周年日以前(含第三个保险单周年日)全残,并且经过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确认,我们按照申请全残保险金时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的105%给付全残保险金,但最高不超过申请全残保险金时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与一次性交付基本保险费的5%之和,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的第三个保险单周年日以后(不含第三个保险单周年日)全残,并且经过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确认,我们按照申请全残保险金时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申请全残保险金时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是指:我们在正式接受保险金申请人的全残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相应申请资料并确认其属于保险责任后,根据我们公布的确认属于保险责任当日的价格计算的个人账户价值。

 

意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年龄不超过65周岁,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的第180日经过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鉴定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全残的,除上述规定的全残保险金以外,我们将按申请全残保险金时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但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本合同终止。

若多份包含有“意外全残保险金”保险责任的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同一人,则我们根据前述所有合同给付的意外全残保险金的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本合同终止后,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若于合同保险期间内的第三个保险单周年日以前身故,我们按 照申请身故保险金时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的 105%给付身故保险金,但最高不超过申请身故保险金时 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与一次性交付基本保险费的 5%之和,合同终止。若于合同保险期 间内的第三个保险单周年日以后身故,我们按照申请身故保险金时合 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于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事故发生时年龄不超过 65 周岁起 180 日内身故的,除规定的身故保险金以外,我们 将按申请身故保险金时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合同 终止。
意外全残保险金 若于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事故发生时年龄不超过 65 周岁起的第 180 日经过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鉴定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全残 的,除规定的全残保险金以外,我们将按申请全残保险金时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意 外全残保险金,但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合同终止。
全残保险金 若于合同保险期间内的第三个保险单周年日以前(含第三个保险单周年日)全残,并且经过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确认,我们按照申请全残保险金时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的 105%给付全残保险金,但最高不超过申请全残保险金时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与一次性交付基本保险 费的 5%之和,合同终止。若于合同保险期间内的第三个保险单周年日以后全残,并且经过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确认,我们按照申请全残保险金时合同的个 人账户价值给付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70周岁


保障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发生下列情形或因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和/或意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法院宣告死亡,但无法证明被保险人的失踪为意外事故直接导致;

 

2、因疾病或接受治疗引起的并发症;

 

3、在接受整容手术或者接受治疗时遭遇医疗事故;

 

4、被保险人使用药物引起的药物不良反应;

 

5、参加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全残保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自残或自伤。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因上述除外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投保前被保险人经医生诊断已患有以下疾病,且因以下疾病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则上述规定的身故保险金仅为申请身故保险金时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上述规定的全残保险金仅为申请全残保险金时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心肌梗塞、心力衰竭、房/室颤、动脉瘤、肺心病、中风、脑血管疾病、脑瘤、肝硬化、尿毒症、恶性肿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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