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期限: 终身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57周岁
产品特色
人保寿险鑫享生活两全保险(分红型)+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定期寿险(A)+人保寿险附加品质生活年金保险(万能型)
产品亮点
生存金年年领取,30%保额
万能账户,保底3.5%,自由支配
年年分红
保单贷款,现价95%
保费豁免
保险责任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生存保险金 | 从第三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起,保险公司于生存的每一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终身 |
祝寿金 | 生存至60周岁的保单年生效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祝寿金 |
身故保险金 | 按已交的本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0%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给付品质金账户价值 |
豁免保险费 | 投保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 ,我们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进行给付,本附加合同终止。 投保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豁免投保人身故日以后的主合同、本附加合同 以及保险单或批注单上列明豁免的附加合同的各期保险费。 |
年金 | 在被保险人 50 周岁的保单年生效对应日后、95 周岁的保单年生效对应日前,若 被保险人生存,您可选择将本附加合同当时的全部或者部分账户价值按照我们提 供的转换标准转换为按年(或月)领取的终身年金,同时我们将从个人账户中扣 减申请转换的金额。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57周岁
保障期限: 终身
保障期限: 终身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