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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 祯祥」养老年金保险

属于养老年金理财保障产品,按约定日起,每年领取养老金,期满可领满期金,身故也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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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1)养老年金

自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年金开始领取日(含)起至本主险合同满期日(不含)止的每个保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生存,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养老年金。

 

(2)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满期日生存,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累计已缴的标准保险费给付满期保险金,给付后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3)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我们将按下列二者的较大者扣除已给付的养老年金后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①本主险合同累计已缴的标准保险费;

②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上述保险利益中所述的标准保险费不括因被保险人实际情况而加费的部分。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年金 自主险合同约定的年金开始领取日(含)起至主险合同满期日(不含)止的每个保单周年日,若生存,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养老年金。
满期保险金 在主险合同满期日生存,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累计已缴的标准保险费给付满期保险金,给付后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身故保险金 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身故,保险公司按下列二者的较大者扣除已给付的养老年金后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①主险合同累计已缴的标准保险费; ②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在本主险合同成立之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如果本主险合同有现金价值或者未领取的款项,发生上述第(1)、(3)种情形之一时,我们将向您退还上述款项,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发生上述第(2)种情形时,我们向您退还未领取的款项,向其他权利人退还现金价值,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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