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第三方保险平台-亲民保险网!

4008-454-142

幸福财富尊享年金保险计划

长期年金理财产品,投保年龄广泛,犹豫期过后续即可领取第一笔保险金,年年领取保险金,身故全残皆可领取保险金。
已有 1022 人推荐
关注“亲民保服务号”买保险快人一步
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终身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70周岁

产品特色

主险责任


(1)年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时未满60周岁,且在犹豫期结束后的次日零时生存,我们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年金。自本主险合同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含)起,若被保险人生存且未满60周岁,我们将在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年金;自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含)起,若   被保险人生存,我们将在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给付年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时已满60周岁,在犹豫期结束后的次日零时以及本主险合同每一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若被保险人生存,我们均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给付年金。


(2)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 天内(含第180 天)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无息返还本主险合同已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6导致身故或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 天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两项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①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的已交保费;

②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3)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 天内(含第180 天)因疾病导致身体全残(详细定义见附录),我们无息返还本主险合同已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全残或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 天后因疾病导致身体全残,我们将按以下两项中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① 被保险人全残时,本主险合同的已交保费;

② 被保险人全残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附加险责任:


(1)年金

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满3个保单年度起,如果本附加险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生存,年金受益人可以向我们申请年金。在年金受益人提出申请后的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如果被保险人生存,我们将按年金受益人与我们约定的金额向年金受益人给付年金,个人账户价值同时按给付的年金金额等额减少。

我们每年按照约定向年金受益人给付年金之后,个人账户价值应不低于我们规定的最低金额。如果给付年金后个人账户价值将低于我们规定的最低金额,我们不再向年金受益人给付年金。年金给付中断后,未来的年金给付需由年金受益人重新申请。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我们将向年金受益人一次性给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之日的个人账户价值余额,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2)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额为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附加险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年金 若合同生效日时未满60周岁,且在犹豫期结束后的次日零时生存,我们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年金。自合同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起,若生存且未满60周岁,我们将在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年金;自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含)起,若生存,我们将在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给付年金。 若在合同生效日时已满60周岁,在犹豫期结束后的次日零时以及合同每一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若存,我们均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给付年金。
身故保险金 若于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180 天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无息返还合同已交保险费。 若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于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180 天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两项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① 身故时,合同的已交保费; ② 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全残保险金 若于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180 天内因疾病导致身体全残,我们无息返还合同已交保险费,合同效力终止。 若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全残或于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180 天后因疾病导致身体全残,我们将按以下两项中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① 全残时,合同的已交保费; ② 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70周岁


保障期限: 终身

责任免除

我要提问
* 留言:

* 您的姓名:
* 手机号码:
* 验证码:
* 所属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