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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安标准金福缘两全保险(分红型)(A款)

恒安标准人寿
长期保障10年,包含满期金及分红金的领取,保障疾病身故、意外身故、意外永久完全残疾、意外身故或意外永久完全残疾特别给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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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10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60周岁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自本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疾病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第一个保单年度内因疾病身故,且身故时被保险人已年满18周岁,我们将按您所交保险费(不包括利息)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第二个保单年度至保险期满之间因疾病身故,并且身故时已年满18周岁,我们将按本合同规定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并且身故时已年满18周岁,我们将按本合同规定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意外永久完全残疾慰问金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永久完全残疾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将按本合同规定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永久完全残疾慰问金。

 

四、意外身故和意外永久完全残疾特别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并且身故时已年满18周岁,我们除给付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外,再按本合同规定的有效保险金额进行特别给付,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永久完全残疾,我们在给付上述意外永久完全残疾慰问金的同时,再按本合同规定的有效保险金额进行特别给付,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从事本合同所附高危职业表中所列职业活动而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我们不承担意外身故和意外永久完全残疾特别给付责任。

 

五、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日,我们按满期时本合同规定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疾病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第一个保单年度内因疾病身故,且身故时被保险人已年满 18 周岁,我们将按您 所交保险费(不包括利息)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第二个保单年度至保险期满之间因疾病身故,并且身故时已年满 18 周岁,我们 将按本合同规定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并且身故时已年满 18 周岁,我们将按本 合同规定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意外永久完全残疾慰问金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永久完全残疾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将按本合 同规定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永久完全残疾慰问金。
意外身故和意外永久完全残疾特别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并且身故时已年满 18 周岁,我们除给付 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外,再按本合同规定的有效保险金额进行特别给付,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永久完全残疾,我们在给付上述意外永久完全 残疾慰问金的同时,再按本合同规定的有效保险金额进行特别给付,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从事本合同所附高危职业表中所列职业活动而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我们不承担意 外身故和意外永久完全残疾特别给付责任。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日,我们按满期时本合同规定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 金,本合同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60周岁


保障期限: 10年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或故意造成疾病;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飞行、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被保险人因上述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的,本合同均终止,我们按本保险条款的规定进行处理,向您或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相应保险单现金价值,如有特别红利,则同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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