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期限: 至105周岁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70周岁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合众恒盈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生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主合同生效满三年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在该保单周年日按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60%给付生存保险金。自本主合同生效满四年的保单周年日开始(含),至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的保单周年日止(含),若被保险人每到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在该保单周年日按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20%给付生存保险金。
祝寿金
被保险人在年满8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按本主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祝寿金。
身故保险金
(1)投保时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的,自保单生效日开始(含),至被保险人年满8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不含)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2)投保时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若被保险人于第1个保单年度内身故,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合同已交保险费×12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满一年的保单周年日开始(含),至被保险人年满8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不含)身故,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合众附加恒盈一生养老年金保险(万能型)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根据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养老年金给付选择权
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以后,养老年金受益人可向我们申请给付养老年金。自养老年金受益人提出申请后的下一个保单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每到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在该保单周年日按当时保单账户价值的5%给付养老年金,给付后保单账户价值等额减少。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将按保险期间届满时本附加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1)投保时未满18周岁的,自保单生效日开始(含),至年满8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不含)身故,将按身故时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2)投保时年满18周岁的,若于第1个保单年度内身故,将按身故时合同已交保险费×120%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于合同生效满一年的保单周年日开始(含),至年满8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不含)身故,将按身故时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生存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满三年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将在该保单周年日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60%给付生存保险金。自合同生效满四年的保单周年日开始(含),至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的保单周年日止(含),若每到保单周年日仍生存,将在该保单周年日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20%给付生存保险金。 |
祝寿金 | 若在年满8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将按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祝寿金。 |
满期保险金 | 若在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将按保险期间届满时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投保须知
保障期限: 至105周岁
责任免除
因下列第(1)-(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主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