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期限: 终身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59周岁
产品特色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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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维护金 | 保险合同生效满三个保单年度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且未满60周岁,若生存且合同有效,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一次健康维护保险金。 保险合同生效满三个保单年度对应的保单周年日起(不含当天),至59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止(含当天),在每个保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生存且本合同有效,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给付健康维护保险金。 |
长期护理保险金 |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或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在60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当天)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观察期结束时未满6周岁的,则须持续至年满6周岁之日),在观察期结束后,若合同仍有效,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或者在相关护理机构兑换等值护理服务,同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丧失日常生活能力,无息返还已交纳的保险费,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
老年护理保险金 | 在60周岁后(含60周岁)的每个保单周年日,若生存且本合同有效,按基本 保险金额的6%给付老年护理保险金。 |
保费豁免 | 在交费期间内,在60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当天)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观察期结束时未满6周岁的,则须持续至被保险人年满6周岁之日),豁免其自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之日起以后各期保险费。 |
老年关爱保险金 | 生存至70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若合同有效,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一次老年关爱保险金; 生存至80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若合同有效,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一次老年关爱保险金。 |
疾病身故保险金 | 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身故,按已交纳的保险费(不含利息)与现 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身故,按已交纳的保险费(不含利息)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59周岁
保障期限: 终身
保障期限: 终身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患有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5) 被保险人酗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6)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8)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漂流、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探险、摔跤比赛、拳击比赛、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9)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0)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情况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在60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之前丧失日常生活能力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因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在60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之前丧失日常生活能力的,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